10.3969/j.issn.1003-4781.2019.01.001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
居住权入典可运用私法手段缓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类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权利设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权外,《民法典》应确立法定居住权,而意定居住权除依约设定外,尚有遗嘱、遗赠形式,且以遗嘱而设之居住权不能一概准用因合同设定居住权的规则.就居住权的受益主体而言,除居住权人外,应包括其家人、近亲属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权的客体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常态,但在保留居住权买卖中也可于自己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除房屋整体外,房屋组成部分也可设定居住权,于一房之上成立数个居住权,构成对一物一权的突破.
《民法典》草案、居住权、人役权
3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同时受江苏高校青篮工程和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
2019-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