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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5.007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

引用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既是真正身份犯,也是真正不作为犯,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身份的确定以及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却并未明确规定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只能通过解释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本罪的构成要件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即网络虚拟空间秩序的安全顺畅运行为核心.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空间的开辟者、运行者、维护者,不同的主体所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也不同.由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多方参与主体,其秩序的形成不可能仅凭一方之力,应当合理配置网络虚拟空间中各个角色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政处罚、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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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18ZDFX007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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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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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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