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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5.003

论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

引用
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之际,我国法上人的担保制度迎来了重要的改进契机.除了既有的保证合同规则存在整合需求之外,我国现行法上人的担保制度尚面临两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新类型人的担保工具存在典型化必要、人的担保制度的法典地位需要妥当安排.就前者而言,基于实践需求和规范体系,应当将独立担保和安慰函予以典型化,而损害担保契约可维持其无名合同地位.就后者而言,在立法技术上,我国民法典应当在保证合同、独立担保、安慰函等基础之上建构人的担保之一般制度并予以类型化.在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应当将人的担保类型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法分则,在合同法总则中专设“合同的担保”一节(或章)为较优选择.

民法典分则、人的担保、保证合同、独立担保、安慰函、损害担保契约

32

D923.6;F812.42;F2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44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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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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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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