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8.04.008
《民法典物权编》应允许流质流抵
当前《民法典物权编》的几部草案对流质流抵允许与否的态度出现反复.流质流抵合法与否仅属于立法选择问题,禁止流质流抵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相抵触.流质流抵与让与担保形异而质同,但司法实践倾向于否定流质流抵而认可让与担保,这种矛盾冲突说明了禁止流质流抵的不合理.现行担保物权法定实现方式存在成本过高的弊端,流质流抵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流质流抵条款应进行公示,债务期满未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主张进行清算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或担保人负担.《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法》中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允许流质流抵.
流质流抵、债权人保护、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的实现、公示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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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则体系完善研究”16CFX038的中期成果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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