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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3.002

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

引用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社会各界共识,《人格权草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立法机关主导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场.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公民对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特别名称享有姓名权,这是由姓名的符号特征所决定的,姓名权包含了经济权益在内.认定姓名权侵权理应以“是否存在干涉、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为唯一标准,与是否出现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等均无关.姓名权与署名权完全不同,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以造成混淆为前提,姓名权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均存在侵权竞合的现象.姓名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及行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一般侵权无异,未来立法宜肯定律师费也属于损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侵犯公民姓名权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人格权、姓名权侵权、(冒用)盗用他人姓名、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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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正在从事的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实证研究的一部分,本文也是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KYQD SK 11713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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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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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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