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8.02.003
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与中国的应有立场
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采用“由分到总”的方式.2016年公布的“开采规章”,呈现出国际海底管理局处于一种明显的优势地位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对一些条款争议较大等特点;2017年公布的“环境规章”,则体现出临时性、对承包商施加了较多的环境保护义务等特点.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发挥“引领国”的作用,并应对“开采规章”和“环境规章”的草案文本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同时还要结合“开采法典”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中国深海法》的完善.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支持继续将制定“开采法典”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优先事项,但是相关利益攸关方对有关的核心议题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而“开采法典”的最终完成还尚需时日.
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开采规章、环境规章、中国深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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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7JJD820006;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2016-2017年度指向性课题“深海采矿规章制定与我国海区油气资源开发问题研究”17GBQY110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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