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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2.001

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

引用
指导案例33号确立了债权人在认为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转移财产后,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来维护其利益.但任何诉讼的提起都需要满足与法院有关、与当事人有关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三类诉讼要件,此类确认之诉在主管与管辖上面临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的挑战,在当事人适格上未必能满足确认利益的条件,在既判力上与撤销权诉讼的关系尚未厘清,因而存在诉的合法性危机.故而应当禁止提起此类确认之诉,既不会影响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实现救济,也能避免对诉讼要件制定例外规则增加解释困难,还顺应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趋势.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确认之诉、诉讼要件、指导案例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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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16ZDA068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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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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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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