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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1.007

“三权分置”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引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难以融合三权分置,改革呼吁其实现主体功能转型.主体塑造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农民集体”之民事表达主体.农民个体的双重身份属性决定借助成员权体系实现集体所有权具有正当性,“股份制”+“合作制”的构建模式符合农民自愿联合的利益诉求.统、分良性结合要求从简单强调农民个体权利解放到农民个体为集体创收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设“集体股”系有效实现集体经济的创新路径.股权结构区分设置“资格股”与“追加股”以实现联合与发展,以“成员权一股权”拆分构造妥适安置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权分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法人化、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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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资料整理与比较研究”14ZDB125;中南大学“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及立法完善研究2017zzts251”及怀化市“供给侧改革视角下三权分置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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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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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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