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7.06.007
类型化视野下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含有特定的目的追求,法律目的在法律制度的生命周期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我国学界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行政诉讼得区分为主观的抗告诉讼、客观的抗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等具体类型,行政诉讼的目的也需要依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分别论定.主观抗告诉讼的目的旨在救济权利,客观抗告诉讼的目的仅为监督行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就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类型而言,是以主观的抗告诉讼为核心,以客观的抗告诉讼为例外.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以救济权利为主,以监督行政为辅,但并不具有解决纠纷的目的.进而,强调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目的,不仅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走出传统困境,而且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合理设计,对于解决我国当下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滥用诉权这一突出问题,都具有重要助益.
行政诉讼目的、主观诉讼、客观诉讼、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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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预防性行政诉讼研究》11YJC820176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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