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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7.06.005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之新探

引用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不同于消费者权利.它是公民面向食品安全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的权利,是以“公权利”为主的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前者主要包括评论权、了解权、申请权,以及动议权等;后者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获得理由权、不受妨碍权,以及获得奖励权等.《宪法》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提供根本性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则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提供直接性规范依据.

食品安全、公民权利、新内涵、新类型、新依据

31

D92;DF3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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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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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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