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7.04.009
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误区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由于单一化的表述方式而屡受诟病.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可以仿照域外的成型经验,区别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类型,进而分配至迥异的诉讼主体.但是,这种充满建构理性逻辑的设计方案,却面临着中国特有诉讼格局所带来的困扰.鉴于公检法等诉讼主体具备的程序控制能力,“确实、充分”标准自有其相对合理的一面.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并无偏倚地辨析中国刑事司法中涉及证明模式的若干特别关系,“层次化”的改造方案恐怕就是盲目且又不甚妥当的.
确实、充分、层次化、证明标准、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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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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