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7.04.001
论宪制改革试验的授权主体——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分析样本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触及宪法上“人大+一府两院”国家机构之稳定结构,但暂时并未诉诸宪法修改,称之为“宪制改革试验”或许更为妥当.在“改革突破论”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论”的发展背景之下,此项改革试验的启动必须通过授权获得宪法正当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宪制改革试验,无论在宪法文本上还是近五年的政法惯例之中,皆没有规范支持.唯全国人大方可进行此类授权,但其也不得授权改革试验不可变更之宪制,不得授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改革试验,不得进行“空白支票式的授权”.
宪制改革试验、监察体制改革、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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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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