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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7.03.010

附解除反担保责任之股权转让课税争议——对法兰西水泥案的反思

引用
价格条款是股权转让的核心要素之一,股权转让收入则构成了税法上重要的识别点.在涉及附解除反担保责任的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的收入是否仅止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的价金,抑或包含因解除反担保所为的给付,实不能一概而论.在具体实践中,应视解除反担保的给付是否为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是否为另一独立的课税对象,以及解除反担保方式是否存在避税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此外,解除反担保所为给付如不构成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其他收入,最终方可确定该解除反担保所为给付在税法上的效果.基于公司经营自由的保障,国家不宜过度介入股权转让对价,而应根据量能平等课税原则,来决定此类附解除反担保之股权转让收入课税义务的有无及其大小.

股权转让收入、解除反担保责任、或有负债、可税性、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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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法治化评估”14YJC82003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上市公司重组税收规划及其反避税研究”16SFB2044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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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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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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