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7.03.006
论我国药品安全规制模式之转型
六十余年的药品监管实践表明,我国药品监管长期以来以政府监管为主,根据监管职能与监管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管控型模式、监管型模式、垂直管理型模式和属地管理型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我国药品安全规制应从政府监管模式转变到社会共治模式.这其中规制主体应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规制手段应由刚性手段向柔性手段转变,规制机制应体现协调、激励和参与,法律责任应彰显风险预防功能.
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规制模式、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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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R9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6M590079;吉林大学基本科研种子基金项目450060522273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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