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7.01.013
执行和解的法解释论展开——《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评注
我国的执行和解已经具备了法解释论研究的条件.一方面,2016年《民诉法解释》的新规定揭示了执行和解的公法性质,并与既有司法解释一起划定了执行和解的主客观范围.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先例性裁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法律续造,阐明了执行和解的效力瑕疵与效力解除问题上法律文本的含糊表达.站在法解释论的角度,应当认为中国法的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性构建.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从法律文本、司法实践中归纳出中国法内生的法律规则,并将各个法律规则与德国法、日本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后,借助法律评注(Kommentar)的写作体例,把立法、学理、司法等各种解释论资源涵摄于《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法律文本之下.
狭义执行和解、广义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诉讼契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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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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