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7.01.010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当下,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事件频发,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守约方无法经由违约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诉诸尚无力为精神损害提供充分庇护的侵权责任.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此领域已积累诸多经验,我国宜在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有法可依、因果联系、损害严重和恢复经济状态之原状.同时,秉持合理预见性原则、最高限额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及自由裁量原则,力争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达至一个最为公平、合理的利益衡平.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期待利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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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中药复方的专利国际化壁垒及对策研究”15ZS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海上人工岛屿理论与实践的法律研究”16YJC820041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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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