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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5.014

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要求

引用
法律硕士联考在增设联考(法学)类型后,与传统的法硕联考在考试性质与功能、考试定位、考试内容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联考的类型化仅停留于形式,未能实现分类选拔的目的,亟待实质类型化处理.将联考(非法学)改造为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一般能力与潜质,联考(法学)在保持现有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加大应用法学的考核力度.凡法律硕士报考者,无论专业背景,须无差别地参加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法律硕士(法学)报考者,还须加试法硕联考(法学).积极探索将法硕联考嵌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路径.

法律硕士联考、实质类型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适应性考试、法律职业

30

G64;G4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科目的改革与实践”GFA111012

201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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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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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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