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5.005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及其界限
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立法、司法及学界通说均明确认为,违约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通常情况下上述观点正确.该类似案件中,非违约方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实际上会造成非常高的履行成本和社会效率损失,却不符合“履行费用过高”的通常理解.基于现行法,违约方可以不实际履行却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陷入交易僵局,这样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效率损失.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方法无法解决此问题,因此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必须经由符合整体法秩序的“法外续法”,即依据以效率为根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创设新规则.然而,违约方的解除权并不能成为一般规则,只有在符合分割式或内在关联性商事经营、无过错以及导致不成比例效率损失等严格条件下,该权利才可实现利益均衡,具有正当性.
违约方、解除权、效率损失、实际履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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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大规模交易私法理论研究”14SFB20028的项目成果
201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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