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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5.001

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

引用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作为新型诉讼方式的电子诉讼,其出现和迅猛发展是电子网络技术对司法审判制度影响的必然产物和结果,也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展现.现阶段,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不断摸索,并且逐渐发展出适合自身需要的实践模式:阶段性模式与全程性模式、辅助性模式与并列性模式.国内的电子诉讼实践面临着合法性难题,这些难题制约着电子诉讼的发展和效果.在先行先试已经初见成效但缺乏合法性依据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和建构电子诉讼立法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电子诉讼实践的调整对象业已存在,客观存在的实践难题对立法的需求,存在立法上的可规制性共同构成了我国电子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基础.

电子诉讼、实践模式、立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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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的阶段性成果、“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6AFX013

201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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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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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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