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4.012
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预告登记、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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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15108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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