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3.010
民法典编纂中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证立及界分
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规范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各异.此项求偿权具有防止本权人不当得利,衡平占有人与本权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持否定论者主要担心恶意占有人凭藉“强迫得利”损害本权人利益,但“恶意”是中性概念,并非道德上“恶”的对应,绝对否定此项求偿权非但不利于维护占有人的正当利益,更易危害本权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民法典制度设计中,以尊重本权人内心意志为前提,占有人可否享有此项权利宜予界分:有益费用支出符合无因管理之本人明示及可推知的意思时,自应享有;违背本权人意志以致构成“强迫得利”时,则不应成立;其他情形下,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以其是否接受该增值部分决定占有人之求偿权的有无,避免“强迫得利”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坚持“本权人不受损,占有人不得利”的原则,对求偿权的范围进行限定.
民法典编纂、恶意占有、有益费用、不当得利、本权人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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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私法视野下的水权配置研究”13CFX10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阶段性成果,并受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及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2242016R30019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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