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3.005
论中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
共识的缺失是中国民事诉讼贫困化的突出体现,是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相互割裂的深层次理论原因.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立法、司法和理论共识的起点.以三大基本论题为标准,模式共识存在空洞化和虚无化的危险.模式论的制度化体现在以三大基本论题和两项核心基本原则为基础构建出的倒金字塔型结构.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保障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目的的应有之义.旧实体法说中的民事权利针对给付之诉.民事法律关系仅可能作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识别标准.既判力相对性的确立有赖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到第249条的落实以及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同一化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虽不存在规范障碍,但严禁以证据资料补充诉讼资料是最大的理念挑战.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制度化是在基本理论最大张力范围内建构有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其不仅是对人类知识成果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承诺的恪守.
诉讼模式、诉讼目的、诉讼标的、既判力、预决效力、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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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D92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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