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2.014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与确定——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
确定和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又受制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设定越单一,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就越严格;制度目的设定越多元,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便越宽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包括维护参加人的利益、彻底解决纠纷以及程序保障三点,相对而言较为多元.有鉴于此,我们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以充分实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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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I033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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