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2.013
和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双重分析
和解是目的和结果,调解是过程和方法;两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和解应当成为纠纷协商解决的模板,贯穿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一方面,民法典将和解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确立在债权分则中,此为“民法上和解”.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应重塑前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和强化——“诉讼和解”,采取小改动的方针,保留和改革原有调解的规定,增设条文规定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程序、效力和救济途径.
和解、调解、和解合同、民法上和解、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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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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