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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2.010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研究

引用
近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引发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且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由此导致争议处理程序选择和实体裁判的困境.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为劳动报酬,其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但基于股票期权激励的非对价性及其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应按合同纠纷予以处理,而其中有关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以及导致员工丧失行权资格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法性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根据司法裁判文书分析,我国目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及其争议处理中存在较多问题,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予以完善.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劳动报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30

D92;D91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间题研究”11AFX009的研究成果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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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0

201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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