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2.007
追诉时效延长抑或终止——《刑法》第88条之教义学解释及其展开
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是追诉时效延长,而是追诉时效终止.“立案侦查”应解释为“立案”,且不应区分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限定在立案或者受理后才实施,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要求其逃避行为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也不需要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刑事立案或者受理的,就应当无限期追诉,但自首、被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后才立案且未再逃避的除外.相关学理解释忽视了刑事侦查和司法证明的特点,有随意添加要素、不当限缩之嫌,而且过于繁琐、弊大于利,属于人为制造法律漏洞,故亟待澄清.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主要意义是对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黑数不再追诉,而不是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无限期追诉.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
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延长、追诉时效终止、无限期追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犯罪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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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应对机制研究”CQJCY2015A01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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