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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1.015

论庭前会议功能失范之成因——从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切入

引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失范的主要表现为:解决程序争议的功能失灵,组织庭前准备的功能失范,提高诉讼效益的功能也难以发挥.跳出庭前会议程序失灵的表象后,“庭前会议功能失范何以发生”成为了重要问题.目前看来,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缺失是该程序功能失范的主要成因.其间的因果律为:决定的效力缺失,使程序争议拖延至一审庭审,对合议庭和被告人参与未形成有效激励,并导致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方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告别“没有结论的裁判”.

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性裁判、功能失范、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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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6;F27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4ZDC014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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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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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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