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6.01.014
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实证研究
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功能的弱化和复兴,与调解政策变迁高度相关.调解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先性是由案件内在性质决定的,家事调解司法机能实现的前提是回归调解的本质,以人际关系调整为中心,而不是以结案方式为中心.目前的家事纠纷调解实践,存在调解人员供给不足、家事调解价值认知表面化、调解程序的规范性缺位、调解人缺乏专业训练等问题.构建专门化的家事调解制度,将家事调解作为家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应以家事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与诉讼连续性运作、调解主体的积极性中立为程序特点.
家事调解、法院附设调解、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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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C9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比较与借鉴: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机制改革路径探析”12YJC820094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资助NR2013009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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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