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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1.002

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引用
修正前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不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释第382条与第38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修正后第383条扩大了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制度并不矛盾.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第383条之修正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的态度从“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转变为“立法有限容忍”.

贪污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特别宽宥、终身监禁、刑事政策

30

D92;DF6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研究”15FXA00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2015ZDXM003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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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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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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