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5.008
论抵押不动产转让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91条释论
《物权法》第191条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是通过设置价金的物上代位与代为清偿制度予以代替.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与买受人订立的转让抵押财产的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代为清偿并非行使涤除权,而是债法上的代为清偿权.
抵押财产、追及效力、物上代位、涤除权、代为清偿权
29
D92;D91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14ZDC018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