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5.004
政治宪法及其规范性问题——英国政治宪法观的中国启示
Griffith针对宪法变革论提出了两大异议,政治学异议指出,法律不能取代政治,哲学异议指出,权利不过是一种政治主张.政治宪法认为冲突是现代社会的内核,而政治是管理冲突的有效方式,因而强调宪法受日常政治过程影响而不断变化的可能性.在政治宪法的描述性背后,也有其规范性,只不过是一种“模糊的规范性”.政治宪法具有何种规范性,其规范性从何而来,以及如何处理好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这可能正是英国政治宪法留给我们的启示.
宪法变革、政治宪法、法律宪法、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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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D91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全球化、多元现代性与中国法治的路径选择”12YJC820065;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JJD820002;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知识批判与反思”13CFX002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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