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5.001
第281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超级”条款?
本文试图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制程序发挥作用.它可以构成管辖权前提,即:如果申诉国的申请未满足该条款的要求,上述《公约》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从而不会产生该节之下的管辖权问题.当然,在诉讼中这个条款也可以作为“受理性”问题被提起.在措辞基本没有模糊的情况下,第281条之解释主要取决于缔约国.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如果某个《公约》缔约国在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还有权单方面结束第281条的适用,那么该协议下的受损方将本能地质疑《公约》基本原则的有效性.
平行协议、管辖权前提条件、可受理性、条约的“自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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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F74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点项目CAMAZD201404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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