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4.008
论票据关系对原因关系之影响
“创设票据的原因关系不会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已经成为基本常识,但是票据关系对原因关系构成何种影响?遵从影响原因关系的法律事实是票据授受过程中出票人与收款人或者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达成的协议的理论基础,论文阐述了票据授受影响原因关系的具体表现.原则上即使存在票据的授受,也不因此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当然消灭.原因债权是否消灭,要看当事人授受票据的目的制约.如果当事人意思不明,接受票据的人应该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只是通常首先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先行使原因债权,只是需要返还票据.如果票据丧失,债务人可以主张用除权判决作为交换条件而支付的抗辩.出现票据债权因时效消灭的情形时,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就必须出示票据.
票据授受协议、原因债权行使顺序、原因债权消灭、票据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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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票据法修改的理念基础与制度完善研究”13BFX112;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2011QY077
2015-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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