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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5.04.006

地震灾害中“二次伤害”心理危机的法律干预条件——以《心理救援条例》制定与颁行的障碍为视角

引用
芦山地震中张支蓉“失房”又“失子”,出现了“一次伤害”和“二次伤害”心理创伤的叠加性加重,由于心理救援缺乏衔接性导致救援无效,亲邻环境不佳即“失子”责任的不当评论,让她最终自杀,酿成芦山地震的“张支蓉悲剧”.这个悲剧提出的问题是:制定《心理救援条例》,以强化心理救援中的义务.然而,如同自然灾害中“二次伤害”发生具有必然性一样,《心理救援条例》的颁行受到来自生命价值观、生命文化的强有力的制约性障碍,把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和敬畏生命,变成灾后重建规划的主要内容,殊有必要.

“二次伤害”、张支蓉悲剧、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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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3;D9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项目“震后灾受人群心理抚慰与治疗——以心理救援条例制定为视角”SKZX2013-DZ17

2015-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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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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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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