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4.004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再解释——全面检讨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之通说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二人”,无需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具备期待可能性;“共同”,是指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因而行为共同说具有合理性;“共同故意”是指共同实行的意思;“犯罪”是指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认定共同犯罪,应坚持从违法到有责、从正犯到共犯、从物理因果性到心理因果性的顺序.不仅故意内容不同的可成立共同犯罪,故意犯与过失犯甚至意外事件者,均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终应否承担责任,则是有责性阶段个别判断的问题;共犯人之间无需意思联络,应当承认片面的教唆犯、帮助犯及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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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F6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CLS 2014 D039]、“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5-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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