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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5.04.001

从行政行为到行政方式:中国行政法学立论中心的挪移

引用
随着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和学术界对传统行政法学的深入反思,超越“行政行为中心论”渐成共识.鉴于行政方式兼具“包容性”、“整体性”和“实践性”等秉性,并契合合作治理、实质法治等理念,引入行政方式的概念,并将中国行政法学立论中心由“行政行为”向“行政方式”挪移,或为最优选择.如此,行政法学之面相则可描述为:立基于由“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双核构造的“行政方式”这个中心,其前溯之行政主体被类分为“行政行为主体”和“非行政行为主体”,其后溯之正当性评价则被植入实质审查、合理考量、情势判断以及软法治理等元素,形成行政正当的立体化评价模式.

行政方式、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正当性评价、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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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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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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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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