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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5.03.015

公诉与定罪适用同一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均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严格的标准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的质量,防止检察机关滥诉.但以定罪的标准来约束检察官的起诉,却有悖于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造成了公诉实务中的一些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阻力,同时导致了侦查的拖延.无论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抑或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下的法、德,检察官的起诉都不必达到法庭定罪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在认识域外制度规律与我国当前公诉证明标准之利弊的基础上,有必要在中国语境下探讨一个更加务实的公诉证明标准.

公诉证明标准、定罪证明标准、诉讼构造、预期可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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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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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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