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3.014
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刑事证明标准,但该证明标准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则未予明确.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下,认罪案件中的证明标准虽有差异,但亦存共性.从实然层面看,“同一证明标准说”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的主流观点,但其在运行中存在诸多困境.从应然角度出发,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可适当低于普通程序.证明标准的松动,并不意味着在简易程序中放弃实体真实和人权保障,只不过其存不同的实现机制.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认罪、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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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11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62132021407;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4BS003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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