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3.010
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缺漏及民事责任完善——以速腾车辆召回案件为例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汽车召回制度虽有基本规定,但在一汽速腾汽车召回案中仍暴露出若干重大缺失.“缺陷”界定过窄,将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排除在缺陷产品之外十分不妥.召回属于义务还是责任定性不清、定位不明,致使实施自行召回的生产者角色模糊.面对自行召回,行政主管机关监督乏力,因缺乏权威缺陷鉴定致使缺陷有无这一关键性问题悬而未决,同时消费者召回请求权缺少法律保障.
缺陷、汽车召回、产品责任、召回请求权、速腾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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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能源政策法治化研究”14BFX118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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