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3.009
公司类型:规范区分与司法适用
我国公司类型的区分度较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区分性规范之间的趋同性高,另一方面是法官在司法适用时没有贯彻公司类型区分思维.未来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加以应对:在立法上,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共用性规范进行重整,并对专用性规范进行梳理,同时强调限制股东合意,使得不同公司之间的规范趋同性问题得以缓解.在司法上,对于绝对性区分规范严格适用,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更改.股东通过合约来促成公司形态上的融合时,法官应该通过相对性区分规范进行引导,促使公司类型区分得以实现.
公司类型、共用性规范、专用性规范、绝对性区分规范、相对性区分规范
29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