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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5.01.012

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区分立法研究

引用
我国不同类国有企业肩负了不同的功能,具有不同的属性,特殊国有企业是市场调节无效的产物,普通营利性国有企业却只有按照市场法则运行才能实现经营目标,因此两者应不同的法律规则.我国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的目标、职责进行分类,区分为营利性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性国有企业、战略功能性国有企业,并以区分立法保障不同类国有企业实现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分类评价.特殊国有企业既不能完全适用以自治为灵魂的民商事法律,也不能适用以权力为本位的公法,对其需要专门立法.

国有企业、市场、职能、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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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立法研究”13BFX097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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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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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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