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1.010
论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引入——以监事会的完善为目标
德国《企业会计现代化法》将“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引入《商法典》和《股份法》等多项商事规范中.此概念的引入进一步充实了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一方面给《企业状况报告》、审计人员的工作以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拓宽了董事会所肩负的《股份法》上的建立预警机制的义务范围.其涉及的董事会对是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决定权以及对监事会监督职责的扩充和信息权的保障,对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将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引入我国未来公司法规范的必要性.
《企业会计现代化法》、风险管理体系、信息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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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同济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股份公司监事会信息权制度构建研究”0701219040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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