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5.01.003
宪法监督的逻辑与制度构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宪法监督机关,但并非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机关身份与立法机关身份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将宪法监督身份进行适当分离.宪法监督对象包括立法违宪和一般行为违宪两种基本类型.立法违宪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议.一般行为违宪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违反宪法规定的权限或程序的行为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监督委员会之下应建立三套工作机制:针对立法违宪的立法监督制度,针对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的宪法诉讼制度,以及针对尚未发生违宪行为只涉及宪法解释的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监督、立法违宪、一般行为违宪、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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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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