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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4.06.008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

引用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当老年人逐渐欠缺判断能力时,司法不是去判断他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而是根据其需要选定保护其权益的监护人.完善亲属担任监护人规则,取消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应该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法人)担任监护人;应该明确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建立对监护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为妥善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有必要为每一个被照顾的成年障碍者设立照顾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成立,应确认在意定监护开始时监护人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的.

成年监护、行为能力欠缺、申请主义、监护监督、意定监护

28

D92;D9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人口老龄化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2010JC034

2015-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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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8

201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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