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4.05.003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及其适用
我国的海商立法借鉴了《汉堡规则》的制度建构,创设了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以致在该项制度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引发了争论并直接影响到海事司法实践.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加以解析,海上货物运输应被严格解释为以船舶为工具完成海上运送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港口经营人虽然参与了货物运输过程的某些特定环节,但并不具有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表现为在提单项下的直接适用和租船合同下的间接适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仅限于运输过程中的系争环节而不能无条件地扩展至运输的全过程.为了正确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一般性规定与具体规则之间的矛盾,以及在时效制度的设计中将提单与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诉讼截然割裂的做法,应该得到纠正.
实际承运人、提单、航次租船合同、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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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9
2015-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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