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4.02.011
论法定证据种类概念之无价值
法定证据种类是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及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但是这一概念仅仅关注证据本身,无视诉讼证据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从而导致事实认定过程的形式化,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虚无化.在建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只有把关注点从证据本身转移到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之上,方可创设出切实可行的证据规则.要实现这一转变,在方法论上便须抛弃无用的法定证据种类之概念,引入法定证据方法作为证据调查规则框架的基础.
法定证据种类、法定证据方法、证据排除、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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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研究”13YJC820072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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