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4.01.01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刍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者对履约审议机制的建立采取了一种谨慎和务实的态度,为机制的建立确立了法律基础和工作原则,但是机制的具体制度则留给缔约国大会在公约生效后以决议方式确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在本质上属于同侪审议,它遵循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强调保密、非敌对性和非羞辱性等原则要求,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反映一种务实、循序渐进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公约的国际法性质决定的,通过与国际人权条约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又可以看出该机制相对保守的特性.中国作为缔约国,高度重视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在实施公约,加强能力建设,配合联合国公约秘书处工作等方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条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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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4;DF9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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