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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4.01.012

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引用
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相比,案例指导制度在指导裁判和创制规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但却在制度构建和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方面面临着诸多质疑.多元化的案例遴选机制没有摆脱行政化的内部操作运作传统,可能无法体现案例中蕴含的普遍法律问题,也可能在事实认定层面损害指导性案例的正当性.此外,在目前刑事审判裁判说理严重弱化的情况下,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来撰写裁判理由有悖司法亲历性和审级制度的基本要求.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应当参照”的效力不仅明显强于《公报》案例,它们也应当成为控辩双方的起诉依据、辩护理由,法院也应当援引它们进行裁判说理,以此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创制规则的实践品质.

遴选机制、事实审、审级制度、裁判说理

28

D92;D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项目号10ZD&044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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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8

201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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