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4.01.004
作为行政自制规范的裁量基准及其效力界定
考察我国各地推行裁量基准的实践经验,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自制”和“规则之治”的双重性格,应当定位为一种裁量性的行政自制规范,或者说是一种自制型的裁量行政规范.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我规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诉诸一种正当化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裁量基准效力的合理界定来保障其存在的正当性,从而发挥其内在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行政自制、行政规范、裁量基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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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08BFX020
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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