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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6.010

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

引用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权能”,2012年刑诉法却未将其写入,“人民检察院刑诉法规则”又予以增加.规范的变动不居带来了理解的混乱,未来实践效果也有待观察.从学理、制度及语境分析,审查批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可能遭遇检察官追诉性方面的障碍以及价值定位方面的困境;将证据听审放置在审前阶段与我国程序分流机制不匹配,同时也缺乏听证程序与配套机制的补充;我国检察机关在批捕实践中的信息获取乃受制于侦查机关,使排除非法证据沦为“无源之水”.

“两个证据规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证据排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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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挂职.本文系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论经济转型期的金融检察职能之优化”13PJC074;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项目10JCY09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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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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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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